武汉一律师遭败诉方当事人枪击身亡,已被抓

2023/6/8 来源:不详

导读:9月13日上午,网传称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附近发生一起枪击案,一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男律师中枪。案发后,嫌疑人抢劫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逃离现场。

12时55分,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谷”发布警情通报称,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听律解读:

看到这个案件,大家都很疑惑,枪支是哪里来的。如果不是真枪,那就是仿真枪!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仿真枪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二、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三、术语解释

1、制式枪支:国内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国外制造的制式枪支是指制造商已完成定型试验,并且装备、使用或投入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全枪长:是指从枪管口部至枪托或枪机框(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底部的长度。

关于持枪,理论上,只要是能够通过机械结构将子弹射出伤人的都可以视为枪支,有些枪是特种职业才允许持有,如果是,那就违反了刑法,构成犯罪。

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形,行为人持枪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可能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听律提醒:

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也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一份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要尊重律师的工作,不能因为败诉而怀恨在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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