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武汉一年轻律师被枪杀
2022/10/8 来源:不详9月13日上午10时15分许,湖北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一家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47岁的雷某向30岁的薛姓律师开枪致其死亡。
薛律师生前与犯罪嫌疑人雷某的交集,只有在其代理的四起民事案件中,这四起民事案件均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9月13日上午,雷某冲进薛律师所在的法律维权服务中心,使用自制土铳将其杀害。
*自制土铳
律师选择委托人,需要注意“五件事”
1、是否对律师期待值过高
一些委托人对律师的期待值过高,把律师完全看成“救命稻草”,认为律师能够帮他们办妥一切。这样的委托人,往往不能接受案件出现不如意的结果,他们很容易归责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我们需要明确告诉家属,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律师只能尽力争取好的结果,但不能保证最终结果。对于那些一定要律师保证案件结果的案件,无论委托人愿意支付多少费用,我们一定要坚持原则明确立场,宁可不接这些案件。
2、是否有严重怨气戾气
一些委托人找到律师时,直接暴露出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报复社会的戾气。此时律师必须对危险性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为同情他们而接受他们的案件。他们找律师其实是找一个发泄口,我们听完他们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办案机关甚至有报复社会的倾向,这些人根本就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必然对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而迁怒办案人员甚至律师。对于这样的委托人,我们只能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3、是否让律师从事非法活动
一些委托人找律师“动机不纯”,例如让律师去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让律师去伤害同行。曾有一位老乡让我帮他投诉另一位深圳律师,我不仅拒绝而且直接拉黑,这种委托人缺乏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不应该跟他们有任何过多的交流。我还告诫年青律师,永远不要帮助委托人去伤害律师同行。须知他随时会用你教给他的办法来对付你,甚至变本加厉。
4、是否对律师费斤斤计较
一些委托人花钱找“熟人”帮忙很舍得,但找律师却斤斤计较。这说明他们不仅对律师不信任,而且不认可律师的服务价值。案件有好的结果还行,案源一旦不如意,他们很容易反噬律师。那些把钱看得太重的委托人,他们必然看低律师,也随时会伤害律师。他们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随时需要找理由婉拒案件代理。
5、是否你警觉此人道德败坏
一些委托人在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他们自己道德败坏,各种矛盾纠纷其实就是他们自己一手造成。不缺案件的律师都是经验丰富,都清楚这些人是否在撒谎是否“恶人先告状”,他们的道德品质很容易暴露在律师面前。此时律师一旦警觉到此人道德败坏,就应该穷尽各种手段拒绝接受代理。
律师对于别人而言都是可以替代,只是对你的家人而言才是不可替代。一旦遇到上述“五件事”,还是不要接受代理了吧。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律师代理,也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法律制裁
雷某这种恶劣的行为,法律将会如何对其进行制裁呢
刑事方面
(一)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凶手持枪杀害的残暴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或者第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网络上报道的案发经过来看,嫌犯所持凶器疑为土铳或散弹枪,进律所没说话直接开枪。凶手极大可能是蓄意“杀人”,从将随身携带枪支到开枪杀人,便可看出凶手的预谋,比起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该行为主观恶性极大,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极有可能被处以应处死刑、无期徒刑。当然最终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还得根据侦查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来判断其主观上是想剥夺他人生命还是仅仅想伤害他人身体。
(二)涉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凶手持有枪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目前虽然未确定是何种枪支,但该枪支具有极大杀伤力、致命力,属于我国严禁私人持有、使用的枪支,依据《枪支管理法》,仅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配备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射击运动枪支、猎枪、麻醉注射枪等,除法律规定并批准配置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携带、使用枪支,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均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凶手持有、私藏、使用枪支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对枪支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案的严重情节来看,凶手极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涉嫌构成抢劫罪
凶手在持枪杀人后,同时又有持枪抢劫一辆宝马车逃跑的行为,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的规定。虽然,凶手抢劫车辆是为了逃跑,并不一定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而抢劫,但这并不改凶手抢劫行为的性质,且具有“持枪抢劫”的严重情节,依据《刑法》第条,极有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作为一起持枪杀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凶手的多处行为情节严重,并涉嫌了多个罪名,最终可能被数罪并罚、从重处罚、甚至判处死刑。
民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如果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家属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同时可以要求凶手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
案件最终是如何定性,一切都依赖于法律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