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视角痛心武汉一律师因纠纷遭枪击身亡
2022/10/8 来源:不详一般而言,枪击、抢车、逃亡、追捕,这一系列简直像是好莱坞大片里才会上演的剧情,不料竟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时事聚焦:律师遭枪击身亡,凶手疑因纠纷报复
据相关媒体报道,9月13日上午10时,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附近一家律所发生了一起枪击案,行凶者作案后又抢劫了一辆宝马车进行逃亡。
随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
平安光谷发布通报,“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出于怎样的深仇怨恨,才会导致罪犯作出如此凶残之举?枪支又是从何而来?罪犯其行为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今日,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探析该案件。
以法说事:行凶者涉嫌哪些犯罪行为?
1.本案中,雷某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分别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雷某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行凶,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死亡结果发生,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如果雷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则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而要认定雷某到底构成何罪,则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结果、作案手段、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此外,雷某持枪杀人,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有北京男子枪杀法官事件,现在又有枪杀律师事件。很多网友对于罪犯的枪支来由提出疑问,如若是从他处购置所得,那么提供枪支的一方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严格管制。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的持有、使用也规定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款中规定的“枪支”,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
3.凶手最终会有面临判处死刑的可能吗?
凶手目前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可能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终法院会在查清全部事实的基础之上对凶手依法作出裁判。
结语
前有北京男子枪杀法官事件,现在又有枪杀律师事件。不少同行律师纷纷表示,律师的自身权益谁来保护呢?关于案件的细节,目前尚不能知晓全貌,但已有各类声音出现,但无论是出何缘由,当街持枪杀人,这样的行为性质已极为恶劣,并造成了消极的社会影响,罪犯最后也逃不了法律的严厉惩处。
有矛盾、有纠纷,在这人情复杂的社会是在所难免的,但社会秩序绝不容许随意破坏,一时冲动,酿成的可能就是多个家庭的悲剧。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与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