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正义的守护者从法律史看民众包青天

2022/9/2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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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有社会瞩目案件发生,常能见到民众把矛头对准所谓「恐龙法官」,认为法官判决处置与民意相悖,刑度过轻、纵放人犯等等,法律固然有其需要修正之处,但民间种种评论与不满,揭示多年来民意与司法实务的认知落差。

而在诸多论争中,也常见到一种论调,认为东方与西方文明价值相异,法官不该一昧的引进西方的人权标准,因为这与台湾社会条件并不相合。

这类东方世界的想像,究竟能否直接套用在台湾?事实上,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台湾曾历经复数法律文明,其中有清代的「传统中国法」,也有日治时期所引入的「近代性法律」,在这几个影响深远的法体系中,皆存在着承担重责的审判者,需要在权力的夹缝间发挥智慧,这也就是负责解决纷争的「县太爷/法官」。

那么,「县太爷/法官」在不同时代有何异同?是如何随着百年来的法律改革,转变其任务与功用?这些任务的转变,又在民众观点与司法实务之间,产生什么影响?

传统中国法的县太爷

若论及传统中国审判者的代表,多数人第一时间大概会想起「开封有个包青天」的旋律。包青天是谁?他身兼权知开封府身分(民间戏曲称为开封府尹),相当于掌管开封府行政事务的最高官吏,但在传统中国法体系内,行政官吏兼掌审判事务,并没有所谓独立的司法机构。地方的官吏,同时也负责担任争端解决的审判角色。

在民间戏曲中,地方官吏被描述为铁面无私、公正廉明的理想形象,能够体察民情,做出最为公正的裁断,但史实果真如此吗?以离我们最接近的清代台湾社会为例,判决档案显示,地方层级的县太爷,其实不一定会「依律例进行审判」。

举例来说,光绪十八年(年),新竹县承审一份案件,背景是原告林旺向被告王生讨取牛肉,双方发生口角,王生进而持刀砍伤林旺头部。这件持刀伤人案,也就被林旺告上县太爷处。面对这项案件,当时的新竹县知县沈茂荫是这么说的:

正堂沉(茂荫)批:王生胆敢用刀伤人,虽林旺已经平复,亦应照例究治,姑念乡愚无知,候随堂提责完案。

若是现代法律,法官要决定刑期、缓刑条件等,都需要依据法律进行裁量,但传统中国法的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正如县太爷所说,审判者有权根据个案情形,选择不按律例给予相对应的惩罚。

也就是说,过往的审判案例只是审案的判准之一,但不是必要参考。审案过程中,县太爷要考量情、理或民间习惯,进行「最为妥适的处理」。但事实上,县太爷在许多案件中,常常劝谕双方和解,或批评原告「滥讼」以便速速解决纷争。

清代台湾社会,审判机制大致以「情、理、法」为本运作。在儒家伦理秩序下,县太爷作为地方的「父母官」,被认为应当要给予平民合情、合理的判决,不尽然是依法审判,或许此种「审判应当通情达理」的期待,早已深植人心,并深远的影响一般大众对正义的想像。

近代法律的接触

我们习以为常的近代法律,主要在日治时期移植到台湾社会。以刑事司法来说,台湾分别在年及年实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近代常见的搜索扣押、起诉、公开审判等程序,都是在此时正式带入台湾。

而这也意味着,日治时期的行政官吏,不再兼揽司法权,且首次出现以审判为唯一任务的「法官」角色,也引进了负责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的「检察官」,使得司法审判者不再像过往包青天一样,得身兼找证据、和认定被告有无犯罪,甚至用虎头铡直接执行,从这种一人包办多工的纠问制度,转变为分工的弹劾主义。

日治时期的台湾人,怎么看待崭新的司法制度呢?我们可以从〈台湾民报〉的报导窥见一二,认识到民众确实懂得使用近代司法制度,甚至告赢警察。

故事发生于昭和四年(年),员林郡永靖庄在8月进行保甲役员选举,但是庄民大多没有出席,当地警察指称四名民众违反《台湾违警例》,说是妨害选举,并即决五日拘留,[3]其中一名民众不服即决,向法院提出正式裁判申请书,审判过程发现:

双方各举证人,再于十月一日竹内判官亲自带同书记通译,一齐到永靖庄保甲事务所,再开始证人的讯问……证言皆和他们以前向警察课提出的始末书不同,言甚暧昧,实不足以证明高某选举妨害的事实,故竹内判官再召指证之八个甲长们审问,八个甲长同声皆说高某没有妨害选举的事实,到此竹内判官不得不认定是警察方面的捏造了。

上述案件的尾声,竹内判官以证据不充分为理由,判决高氏无罪,被〈台湾民报〉称赞是「明镜高悬」。从这项事例中能知道,当时的民众已懂得为自己权利救济、提出友性证人、声请调查有利证据、进行辩论。

当然在舆论的认知上,报纸或多或少还是会挪用旧时代如「明镜高悬」的称颂,但此时法官在制度层面的角色,已不再是调和情理法进行最适当处置的县太爷,转变为在控诉者、被告方的两方攻防下,依据法律认定事实与证据,做出公正裁判的专业法官。

除此之外,昭和六年(年)的故事也是类似的案例。冈山郡弥陀庄甲长陈知曹和保正发生口角,进而辱骂对方「干恁娘」,事情被派出所依据《台湾违警例》,因「粗暴行为危害公共秩序」,处罚金二圆。事情发生后,陈知曹决定委托辩护士,申请正式审判。报导如下:

至三十日的判决,言渡陈知曹无罪,其主旨是说骂人「干恁娘」虽不失为粗暴行为,但不能因为此语就惹起害及公安秩序的问题。无害及公安秩序的具体的事实,故无罪。

〈台湾新民报〉认为,事件虽然是轻微的事情,却跟台湾人的日常生活有着重大关系,尤其这是乡下人的口头禅,不能轻易用《台湾违警例》裁罚。

以上两案,虽然皆与保甲等有力的地方人士相关,可能还不能全面性的认为所有民众皆已有法律诉讼的概念,但至少显示,日本时代开始,台湾民众也开始懂得近代刑事司法的规则,甚至参与其中的讨论。

而此时的民众是否有清楚认知「法官」是什么角色了呢?大家耳熟能详的小说〈一杆称仔〉,便是一项例证。故事中主角秦得参被警察指控违反《度量衡规则》,并被送到「衙门」,当时主角秦得参所面临审判的叙述如下:

「汝秦得参吗?」法官在座上问。

「是,小人是。」参跪在地上回答说。

「汝曾犯过罪吗?」法官。

「小人生来将三十岁了,曾未犯过一次法。」参。

「以前不管他,这回违犯著度量衡规则。」法官。

书中写到审判秦得参的人是「法官」,但若对照日治时期的《犯罪即决例》规定,可以知道本案只是轻罪,不会由所谓的「法官」进行审判,而应该是由警察官吏所担任的「即决官」来进行裁决。由此可知,连身为知识分子的作者赖和都不见得能分清法官或警察,更遑论一般台湾民众能分辨审判者身份呢?

会有这种情形,是出于日治时期实施的《犯罪即决》制度。《犯罪即决》制度将相当多日常生活轻罪,交由警察处理,人民因而比较少有机会接触当时的引入台湾的近代新型法院诉讼制度,也就较难认识到近代司法体系中的法官角色。

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后,由于日治时期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除少数细节稍有不同外,很大程度与中华民国的刑事法典高度相似,加上日治时期早建置好基本的审判系统与建设,台湾社会便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运作既存的刑事司法制度。而当时政府属于威权体制,法庭活动并非完全公开透明接受舆论检验,敏感案件往往被认为因司法与党国行政权的关系,影响其审判过程。

此外,旧时代父母官由上而下「问案」的风气,从日治时期一直延续到战后中华民国的司法体系内。一直要到90年代民主化后,经过司法改革运动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推动,[7]台湾的法制度才逐步向国际人权标准迈进。

结语:法意识的延续性

法律并不是某种上行下效的规则,民众的法律经验,随着时代有着一定的延续性,需要被放在历史文化框架中理解。电视剧《包青天》收视率相当高,媒体也习于借用「青天」的美名,来诠释社会案件与审判的过程,以符合民众对严罚、公正等正义观的期待,也因此容易以这样的观点对司法产生批判与不满。

若我们追溯法律史的踪迹,我们应该可以理解「县太爷/法官」的任务,会随着时代不同产生落差,民众对于近代法院的体验,也会随着使用法院的经验,产生认识上的差异。

那么,当近代法律逐步深化,社会能将那些旧时代的「包青天」印象永远根除吗?这倒也是未必。一则年〈联合报〉在高雄的新闻,是这样写的:

高雄市民谢镇卿,因敬佩高雄地检处主任检察官侦办关庙乡谋杀案指挥有方,昨天订制了一座银盾,上写着「包青天再世」送到高雄地检处给主任检察官。[8]

从赠予检察官银盾一事来看,似乎检察官侦办谋杀案的指挥过程,也被民众视为「明镜高悬」的包青天,好似误会检察官在近代司法的角色,而与过去对于父母官的期待十分接近。

年距今已三十七年,长期的公民法治教育能让部分民众大概知道「法官」是代表国家审判、「检察官」则负责侦查犯罪、但不负责决定被告的审判结果,两者的职责并不一样。

但「包青天」仍然是一个社会上对办案公正、刚直的司法官一个常见的称赞封号,或许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心里总是还是想像与期待有个「包青天」可以帮他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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